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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因自己亲戚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不快,便背后出其不意给他人一拳,造成一人轻伤。时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1日5时20时分许,王某驾驶三轮车经过叶集农贸市场张某、朱某夫妇蔬菜批发店门口,被前面的车辆堵住去路就按喇叭示意让道,因此和张某、朱某发生争执、打架。朱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时某,时某来到现场,从王某身后打一拳,然后又打其脸部一拳,导致其鼻子当场流血。经鉴定:王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已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时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时某主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徐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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