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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正式施行,这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着明显作用,尤其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有着重大意义。在一般的认识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应该是男士,然而生活在也存在着施暴者是女性的情况。霍邱县就发生这样一个案例,妻子施暴予丈夫,气急败坏诉离婚。
据悉,霍邱人袁某(男)与胡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其后二人鲜有往来,然2011年元月,双方在父母的操办霞进行登记结婚了,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后在合肥市购买房屋一套,生活可谓是在小康的路上一路前进着。可是二人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强势的胡某每逢争吵总是大打出手。2015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袁某动手推搡胡某,致使矛盾激化,胡某对袁某是拳脚相加,致使自己面部、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伤害。
事情发生后,经当地派出所及双方亲属调解,事情仍未能完满解决,最终心存芥蒂的袁某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婚生子由自己带领抚养,放弃向胡某索要抚养费,并提供了报警记录及受伤时的伤情照片。
审理中,被告胡某对于殴打袁某致其受伤一事表示承认,但其认为是袁某先动手的,考虑到双方毕竟夫妻一场,而且对于该次殴打行为都有过错,法院着重进行了调解工作。经多方劝解双方未能破镜重圆,最终法官调解双方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原告带领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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