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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电子印章”真假进行复核
六安市公安局: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下午3点多钟,本人去贵局信访大厅递交“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进行复核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信访大厅岳主任叫本人向贵局五楼尤支队【主任】递交请求书。在贵局门卫处登记后并由门卫将本人送上五楼尤支队办公室。 本人向尤支队递交了请求书及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刑复字【2016】0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因本人欠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刑复字【2016】0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原件及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治】不立字【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尤支队便叫本人第二天上午来。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在登记处门卫陪同下去了贵局五楼,将补齐了的相关材料及请求书交于尤支队,并在请求书上摁下了手印。 因贵局不提供收据,本人害怕遥遥无期,便网上致函并衷心感谢。 恳请贵局尽快复核,让违法分子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致函!
致函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
附: 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治】不立字【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刑复字【2016】0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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