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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诉讼申请书 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行政上诉状已上诉至贵院。因该案的前置案件245号延期批复已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该案的前置案件六挂【2009】20号挂牌成交确认书已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六安市ZF关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及其周边地块定价的“会议纪要”已在安徽省人民ZF审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该案的前置案件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电子印章”的真假已在安徽省公安厅指定下,正在侦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该案的前置案件还有其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上诉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的诉讼,待上述案件结果出来,再恢复该案件的诉讼。 望贵院依法及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此 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新证据:1、在金安区法院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决字【2015】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中止字【2015】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复印件1份;5、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信】不受字【2016】32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1份;6、六安市公安局六公【信访】导字【2016】7号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告知书复印件1份。7、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刑复字【2016】04号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8、安徽省人民ZF皖行复【2015】37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1份;9、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行初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10、行政复议申请1份;11、顺丰速运213840807553复印件1份;12、时代广场解放路小学以西105号单层商业用房一楼单间单层单价22000元/平米价格证明复印件1份;13、告知函快递复印件1份;14、不予认可寿县评估公司的函快递复印件1份;15、再次告知函快递复印件1份。其它新证据开庭前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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