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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巴某以前就相识,2008年后张某在从事汽车装潢及洗车生意中常和巴某接触并相互熟悉。2013年11月15日和12月3日,巴某先后两次向张某借款各10万元,言定有钱及时归还。现金交付后,巴某立据为证,未注明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陆续支付2万元“劳务费”外始终拖欠不还。2015年1月13日,张某遇见巴某并向其索要借款,巴某说暂时没钱,在张某要求下,巴某遂将其弟皖N5H***尼桑轿车押给张某,后经法院处理被其弟要回,余款分文未还。原告遂于2015年12月22日起诉至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巴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原告张某诉被告巴某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巴某应依法偿还。二被告辩称未收到20万元现金依法不予采纳。对庭审中原告陈述的从被告处取得的2万元属“劳务费”,因无法律依据,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因此应视为偿还本金。被告赵某作为巴某妻子,对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某所欠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除已付2万元外,余款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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