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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半百的李某是个地地道道老实巴交的农民,大半辈子没有干过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哪知却折在了一辆摩托车上。现,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查明:王某(已判处)2013年在金寨县梅山镇盗窃一辆红色轻骑铃木摩托车,后王某将车骑至金寨县一砖厂内,欲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但经不住低价的诱惑,仍以240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自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12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退还给失盗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其所购被盗摩托车已退还失盗主,故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余晓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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