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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丈夫说妻有外遇要赔偿 ,妻辩称是男闺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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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女士和李先生婚后矛盾不断,吴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对于吴女士的诉请,被告李先生拿出一组照片,用以证明原告吴女士有外遇,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证据不足,对于被告精神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QQ截图20160427171505.jpg


网络配图

  吴女士诉称,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下半年登记结婚,不久婚生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丈夫不思进取、心胸狭窄,对她疑心重重,时常跟踪,查看她的手机,并多次对其拳打脚踢,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去年2月份,吴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被判不准后,双方至今无任何联系,已再无和好可能。今年,吴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被告李先生称:他们曾是同学,自己一直为家庭努力工作并照顾孩子。老婆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鬼混,生活不检点,常常夜不归宿,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其对家庭没有一点爱心,婚生子应由自己抚养。并当庭拿出一组原告与他人合照的照片,证明原告有外遇,其有过错,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对于丈夫的举证,吴女士称照片上的男人是其同事,是很好的闺蜜,是拍着玩的,不能证明有外遇。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双方因未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矛盾并未缓和,夫妻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故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方芳 记者 张少尉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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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男闺蜜=备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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