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某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某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损失669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9时02分,黄某驾驶属于被告某中心卫生院所有的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济广高速上行线行驶至661公里650米处,因车辆爆胎导致失控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后侧翻至护栏外,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受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经省价格认证中心对本起事故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进行认证,被损害设施的损失为6698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被损害设施的损失为6698元。据此,因双方协商不成,故作出上述判决。(齐洁 六安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