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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11时30分许,舒城县南港镇某村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当地村民李某将自己的亲生父亲的双眼用手硬生生的抠掉了。
李某今年40岁,21岁的时候患有癫痫病,随着发作次数越来越频繁,家人将其送到北京301医院治疗,从医院回来后李某并没有好转,反而精神状况时好时坏。发病时经常打骂其父亲和奶奶,正常时他又不记得。
事发当天,李某的父亲从河里洗菜准备回家,被李某拦截在路上,李某开始胡言乱语,说父亲看不起他,要将父亲打死等等。两人纠缠起来,尽管有同村人想着拉开两人,但是李某正处于发病期,无人敢上前去。李某用脚猛踹老父亲的脸、胸口、肚子,直到踹到老父亲不动。后更丧心病狂地用双手将父亲的双眼抠去,嘴里还念叨着“就算死,也不让你眼睛看见!”一切发生的太快,周边的村民惊吓的同时赶紧拨打了110、120。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李某,李某父亲被紧急送去医院,可惜双眼已经完全失明,经法医鉴定双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同时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其父亲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唯一的妹妹又远嫁外地,监管能力欠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李某强制医疗,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决定对李某强制医疗。
法律延伸: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来源:六安新闻网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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