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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近邻,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次日,双方路边偶遇,又产生肢体冲突,发展为聚众斗殴,两家人损伤严重。近日,该纠纷在霍邱县法院正式审结。
原告郑某与被告丁某是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村民。2015年4月18日,双方因田间琐事发生口角,引发纠纷。次日上午,原告郑某来到被告丁某家附近的路口时,与丁某相遇。二人言辞激烈、相互争论,丁某情绪失控,率先出手打了郑某一记耳光,郑某立即用拳头回击,之后双方家人参与其中,进行互殴。冲突中,丁某用啤酒瓶砸伤郑某头部。郑某当天被送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日,支出医疗费6892.8元。丁某于2015年4月20日入住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7日,支出医疗费1938元。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两人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丁某进行了反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理智协商解决矛盾,其中被告丁某率先出手殴打对方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多人参与其中的起因,过程中丁某持啤酒瓶伤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郑某主动参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互为侵权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应相互赔偿。经法庭复核,郑某损失为9342.8元,丁某损失为5653.2元,判决丁某赔偿郑某比除后损失3560.41元(责任比例按4:6计算)。(李丹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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