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因为情感纠纷将一名男子砍伤,最终获刑,悔不当初。
舒城县城关镇居民王某和妻子范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去河南等地务工,2014年11月王某因为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服刑期间,范某经人介绍乘坐男子张某的车去看望王某,几次来往后两人逐渐熟识,并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5年7月王某刑满释放,回家后的王某很快察觉到妻子与张某的暧昧气息,经过一再追问,范某承认自己与张某的关系,并承诺定会断绝往来,无奈张某一直纠缠。2015年10月14日中午11时许,张某直接打电话给王某要求到其家中来谈一谈,王某答应。两人见面后没说上几句话就开始争吵,张某的一句“你老婆就是我老婆”彻底惹怒了王某,王某随手从室内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向张某,张某的背部、右下肢被捅伤,后张某被人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
当天晚上在医院的张某仍然不断的打电话给范某,要其到医院来看望自己,王某不许妻子去,但是待夜里王某睡着时,范某还是去了医院。凌晨醒来的张某发现妻子不见,猜到其一定去了医院,怒火中烧,从其母亲家拿上一把斧头,用报纸包起来,就赶去了医院,看到张某后二话不说就砍下去,张某胸部被砍伤,后被人劝止。王某走上医院楼顶欲轻生,后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王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经鉴定,张某胸、背部及右下肢多次皮肤裂伤累计后损伤程度构成伤情二级。案发后,王某一次性赔偿了张某23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张某在案件的起因、发生过程中有过错,又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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