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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驾车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近日,舒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路段,先后与相对方向的皖N×××××小型轿车、皖N×××××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后倒地,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路人及时报警,舒城县公安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的王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在城区人员密集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陶婷婷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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