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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其间劣习不改常做偷鸡摸狗事。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2012年底和2013年初,刘某先后盗窃土鸡、腊肉、鸡腿,价值两千余元,案发后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013年9月,刘某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宣判后刘某本分了一段时间。 2015年8月,刘某耐不住寂寞又重操了盗窃的“旧业”。先与王某入室盗窃价值168元的物品,后又深夜跑到同村冯某家附近,待冯某熟睡之机,将其鸡舍内七只老母鸡(价值2100元)盗走,径直送到菜市场15元1斤贱卖。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胡凯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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