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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4日18时许,汪某酒后无证驾驶一小型轿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裕安区城南镇皖西大市场红绿灯路口处时,停车在车内睡着。后经群众报案,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汪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
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晁研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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