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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称与被告丁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10月被告因承包近百亩土地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分别为28000元、45000元和85600元不等,期间仅付过两次利息,本金至今分文未付。截止2016年4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153500元并立有借条在卷佐证。被告现承包土地百亩,新购楼房价值20余万,但借款迟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丁某当庭辩称:其与原告借款关系属实,尚欠153500元,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2016年还7万元,2017年可将借款全部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系亲属关系,2010年10月始,被告因农业生产需要陆续向原告借钱,共借本金95600元,约定利息1.5%,截止到2016年4月1日,丁某尚欠王某本息合计1535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丁某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5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53500元有理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息153500元。(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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