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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为盗窃罪被判处实刑,身陷囹圄,妻子却在丈夫服刑期间与其他男子暧昧不清。丈夫刑满释放得知后怒火中烧,用刀斧砍伤男子,再次被判处刑罚。
舒城县居民王某和妻子范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外出务工。2014年11月王某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服刑期间,范某经人介绍几次乘坐同镇男子张某的车去看望王某,两人逐渐熟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5年7月王某刑满释放后,很快察觉到妻子与张某的暧昧气息,经过一再追问,范某承认自己与张某的关系,并承诺定会断绝往来,无奈张某一直纠缠。2015年10月14日中午11时许,张某只身来到王某家中,张某的一句“你老婆就是我老婆”彻底惹怒了王某,王某随手从室内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向张某,张某的背部、右下肢被捅伤,后被人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的张某仍然不断打电话给范某,要其到医院来看望自己,王某不许妻子去,但是待夜里王某睡着时,范某还是偷偷去了医院。凌晨醒来的张某发现妻子不见,猜其一定去了医院,便从其母亲家拿上一把斧头,用报纸包起来,就赶去了医院,看到张某后二话不说就砍下去,张某胸部被砍伤,后被人劝止。王某走上医院楼顶欲轻生,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王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鉴定,张某胸、背部及右下肢多处皮肤裂伤,累计后损伤程度构成伤情二级。案发后,王某一次性赔偿了张某23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4月,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张某在案件的起因、发生过程中有过错,又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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