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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6年2月2日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3月,安徽省霍山县人朱某在其经营的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路某旅社内,容留失足妇女胡某、季某等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利益。10月20日晚,容留女之一季某在旅社房间内卖淫时,被公安巡视警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朱某系旅馆经营负责人,容留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评估好,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如上的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胡凯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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