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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四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饮酒及醉酒驾驶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金寨县铁冲乡党政办工作人员陈加福醉酒驾驶案。经查,2015年5月9日,陈加福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梅山镇将军大道与他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2015年7月,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加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12月17日,陈加福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工资等级处分。
二、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正科级干部董兆瑞饮酒驾驶案。经查,2015年12月16日,董兆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对此,县公安局给予董兆瑞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1日,董兆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霍山县诸佛庵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刘大鹏饮酒驾驶案。经查,2015年1月5日,刘大鹏驾驶皖NK2226小型汽车行至中兴路与诸佛庵路交叉口约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对此,县公安局给予刘大鹏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1日,刘大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霍山县第二中学教师黄胜饮酒驾驶案。经查,2015年6月22日,黄胜在霍山县S318线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对此,县公安局给予刘大鹏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1日,黄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上述通报的四起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安全文明驾车。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充分认识松就是害、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执纪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从严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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