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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获批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出钱购买的集体山场杉树没想到也构成了犯罪,当事人王某为自己不懂法的行为赶到懊悔不已。近日,舒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家住舒城县汤池镇金盆村,2013年8月份王某以9000元的价格判买了舒城县汤池镇金盆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汪坟山集体山场的杉树,采伐前王某曾向舒城县林业局汤池工作站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尚未获取批准核发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砍伐了汪坟山集体山场的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8.5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上述判决。(陶婷婷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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