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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脱缰窜至街道咬伤行人,经公安调处,饲主因赔偿的治疗费不足惹纠纷。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烈犬饲养人在原公安调处赔偿的数额上增加500元,伤者放弃其他诉请。
2015年,李某为看门护院饲养一只中华田园犬。2016年4月11日,该犬挣脱狗绳窜至梅山镇街道先后咬伤四人。经公安派出所调处,其中一伤者郑某与饲主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1500元作为郑某治疗费。后郑某为治伤共花费2000余元,因与李某多次交涉无果,遂起诉李某赔偿医疗费余额、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饲养的是烈性犬,属于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负侵权责任。李某虽认为已按公安调处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郑某治伤并无不必要的花费,李某应全赔。鉴于双方系邻里关系,经调解,郑某对李某因过失而致烈犬伤人行为表示谅解,双方遂达成前述协议,李某当庭兑现。(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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