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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能够认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且明知,对此类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借款系违法借贷,被判偿还。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6月份,被告吴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等诉讼费用。 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与原告借贷发生在赌场,原告在赌博场上专门借钱给赌博的人以收取高利息。因其在赌场上输钱,所以从原告处只借款25000元,事后原告带人殴打被告,强迫被告出具3万元的借条。此后分期归还原告有2万余元,现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出借此款是为被告提供赌资,故不能证明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违法。被告吴某所欠原告赵某的款额,依法应当清偿。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至付清时止)。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不服上诉,由于不能借贷关系违法,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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