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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经仔细观察即突然打开车门,致一名骑电动车老人撞上车门后摔伤。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赔偿70%;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2016年1月11日,李某驾私车在一家商店门口靠边停车,未经仔细观察即随手打开车门,致一老人驾驶电动车躲避不及撞上了车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李某急忙电话报警并呼叫120急救。交警认定,李某违反“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启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负次要责任。老人因此造成各项损失计28万元,因与车主协商未果而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摔伤致残,应负主要责任,酌定担责70%。李某车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赔偿70%,余额由原告自负。(张凯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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