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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取网吧电脑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到裕安区苏埠镇,行至某网吧时,乘网吧管理人朱某熟睡之机,将网吧内价值2730元的电脑主机、显示器、耳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盗物品被追回,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鉴定数额较高的意见,经查,本案鉴定依据是实物,被害人提供的出库单仅起参考作用,且鉴定机构、程序合法,应予采信,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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