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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男子李某,正值打拼奋斗的年纪,本该脚踏实地谋份好职业,没想到又伸手干起了“老本行”。2016年9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裕安区城南镇一小区,采取卸车窗玻璃等手段,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小区16号楼旁边的一辆米黄色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168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行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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