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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法院河棚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系舒城县庐镇乡陆某,现年41岁,2014年与同乡智障女小玲结婚。二年来,小玲未生育子女,现陆某遂起诉与其离婚。
本案在审理后得知,小玲系智力残疾二级,陆某与小玲结婚前知道其智力还不足一个十岁的孩子,生活根本不能自理,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但仍坚持与其结婚,其目的主要是视小玲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延续香火,传宗接代。谁知结婚两年来,小玲一直不怀孕,后经杭州、合肥等大医院检查,小玲患有原发性不孕症,经多方治疗,毫无好转的迹象。于是,陆某以不能生育为理由起诉小玲离婚。
本案受理后,主审法官深知案件的特殊性,在主审法官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下,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离婚协议即陆某给付小玲5万元经济补偿。(林鹏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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