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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伙同他人流窜于阜阳市与六安市的接壤地带,以掏洞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十起。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5月期间,甲某伙同乙某(已判刑)、丙某(已判刑)等人先后流窜于阜阳市颍上县和阜南县,以掏洞入室的方式盗窃黄牛9头,盗窃机动三轮车1辆,涉案金额15800多元。
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间,甲某伙同乙某、丙某等人先后流窜于六安市霍邱县王截流乡、周集镇、朱港乡等地,以掏洞入室的方式盗窃14头牛,涉案金额26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伙同他人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甲某积极参与,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杜九洲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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