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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欲熏心,组织他人贩卖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儿子。2016年10月2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哈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网络配图) 2012年8月初,被告人哈某电话联系果某(已判刑),让其联系买家将其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卖掉。果某先后通过马某(已判刑)、吉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联系到霍邱县某镇村民董某。经徐某介绍,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哈某与妻子带着一名女童和一名男婴与果某、马某、吉某一起到徐某家中与董某及其亲戚祝某、沈某进行交易。董某以50000元的价格从哈某等人手中购得一名男婴。被告人哈某得款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哈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的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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