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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23时40分,在解放路与寿春路交叉口北侧加油站前路段,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与寿春路交叉口北侧加油站时,撞上一位行人,致车辆受损,行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行人经六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奔赴事故现场,勘察现场,调取相关人证物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妻子程某某在事故现场自称其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出警民警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询问。
因肇事车辆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责任较大,我大队以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交通肇事案侦查。并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我中队民警通过对案件后续调查,并走访群众,调取视听资料,并依法讯问程某某,发现案件与其描述有出入。我中队民警依法传唤程某某丈夫陈某某到队询问。并调取程某某与陈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结合相关证人证言,锁定肇事驾驶人为陈某某。通过办案民警对陈某某进行思想劝导,最终陈某某在人性、亲情、法律面前,选择说出了事实真相。在事实真相面前,程某某也供认不讳,承认其包庇事实。
我大队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陈某某妻子程某某涉嫌包庇罪,现已被依法取保候审。(畅通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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