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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案件。
费某和汤某系生意伙伴,2015年12月7日,双方就工程款纠纷,申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该款由汤某于2016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是,汤某到期后一直未付,于是,费某单方就向法院提出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承办法官经审查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了驳回费某申请的裁定,理由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韩洁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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