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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孙某在舒城县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离职时被公司拖欠9000元工资。孙某多次索要未果,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获得支持,但公司仍然没有支付,孙某遂向舒城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12月1日,执行法官与该公司方面取得联系,要求立刻支付拖欠孙某某的9000元工资,但该公司方面辩称,孙某上班期间工作效率低,工资是依照其劳动效率扣除等理由拒绝支付。鉴于此,法官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送到该公司,并在法律文书上写明,如果不履行义务,该公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申请贷款、投标等行为产生限制。在强大的震慑力下,该公司立刻联系了执行法官,表示马上履行义务,千万不能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天下午,该公司便派财务人员将9000元工资送到法院。(俞仲康 记者 储勇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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