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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仍拒不停止。日前,金安区莽子火锅店不仅被处以罚款,案件也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10月16日,金安区环保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徽商小区22号楼一至二层正在建设餐饮业场所,为防止可能产生的油烟和噪声污染,要求环保部门依法制止。18日,该局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段发现金安区莽子火锅店正在进行电线铺设阶段,地面、墙面及屋顶尚未装修,而依据徽商小区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证明该火锅店项目选址不符合所在小区环评及批复意见要求。调查证实了莽子火锅店餐饮业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备案,擅自开工建设。莽子火锅店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金安区环保局于10月20日对莽子火锅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餐饮项目的建设行为。
11月15日,金安区环保局对莽子火锅店履行停止建设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餐饮项目仍然在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11月16日,金安区环保局向该火锅店负责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不过该火锅店负责人并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申请。11月30日,金安区环保局又对该火锅店进行督查,发现该店仍在进行建设,二楼大厅的屋顶、墙面、地板、吧台已装修建设完毕,部分包厢隔断业已建设到位,厨房油烟净化设施也已经安装,现场有工人正在装饰一楼通道的墙面和二楼木隔断的表面。针对莽子火锅店拒不执行的行为,金安区环保局于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1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金安区环保局日前将案件移交至金安公安分局。目前,金安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记者 张静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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