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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1年宁女士在合肥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建筑面积近132平方米。2013年,宁女士曾尝试将这套集资房对外出售,一家中介公司将房屋挂价75万发到网上。此后,因集资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而暂时搁浅。直到今年4月,宁女士一直和丈夫孩子在广州生活,对远在千里之外的合肥楼市行情从未留意。
突然接到中介电话,3小时签下合同
12月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合肥市丽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事销售经理孙经理,孙经理称当时在签合同时,购买房屋的买家吴女士的确是他的妻子,但对于其他问题,孙经理不愿多说。
该公司的负责人贾经理回应此事称,买家吴女士的确是孙经理的妻子,不过两人现在已经离婚,“但作为房产销售的经理,应该将买家信息及时通知给卖家。”此外,在《房地产经济合同》中,三方签字时,孙经理只盖了公司公章,并未签下自己的姓名,“这也是违反规定,当时应该写出姓名。”
最后,贾经理称,宁女士卖房时,市区周边的均价在七八千元每平方米,与宁女士5980元的卖价相比,的确存在着明显的差价。而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在宁女士签合同前的4月份,合肥市区二手房当时的挂牌均价已经达到12846元/㎡。
律师观点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磊律师认为,“此事中,当事人出让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是当事人在极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就合同而言,显失公平。 ”此外,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于房产中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其中就包含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而销售经理明知房屋卖给自己的妻子,却不预先告知卖家,存在隐瞒真相的嫌疑,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卖家的利益。 ”
由此,付律师认为认为,宁女士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签的《房地产经济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链接
来源:安徽商报 记者 许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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