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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舒城县公、检、法、司紧密配合,在农历正月上班之初,立即启动建议、裁定、执行等司法程序,将社区矫正人员韩某撤销缓刑,送交监狱执行监禁刑。 舒城县社区矫正人员韩某,2015年曾因伪造车辆登记信息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至 2017年8月。2017年1月,韩某在某一石料厂宿舍区的一洗漱间与他人用冰壶吸食******,经使用胶体金法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被舒城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将韩某的违法情况通报舒城县司法局。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及舒城县司法局的建议,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韩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裁定下达后,舒城县公安局及时将韩某执行收监。 当韩某在看守所羁押时接收舒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宣读的裁定书后,痛哭流涕,后悔不已:自己没有珍惜ZF宽严相济的社会上服刑的刑事政策,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视法律法规为儿戏,才走进监狱。(胡显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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