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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40岁女子收养一个孩子十多年,如今却不敢跟他再同处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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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记者收到一个网友的求助。今年四十岁的李女士,是一家服装店老板。生活也算小康,唯一让人操心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小陈了。这话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当时的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已经七八年了,可是迟迟没有怀孕的迹象。李女士夫妇和家人很是着急。在家人的提议下,李女士夫妇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李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怀孕。乍一听到这个消息,李女士很伤心。后来经过和丈夫商量,李女士通过福利院领养了一名男婴,并办理了合法领养手续。

等到孩子上小学的时候,李女士觉得孩子越来越不对劲了。她发现孩子的精神方面似乎有问题,而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常常和班里同学发生肢体冲突。因为此事,学校老师也多次上门找李女士谈话,委婉地提醒李女士小陈某些方面可能有问题。一开始,李女士还不相信,直到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李女士至今仍心惊胆战。


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根据现在已知情况,从福利院领养后,孩子与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现在该女士的想要解除领养,即我们说的解除收养关系,即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那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且送养人要求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的;(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提醒的两点是:1.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2.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因此,就目前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就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完全相同。所以如果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是无法因为孩子存在重大精神疾病而随意解除的。具体如何操作?针对现在该女士认为一个人抚养力不从心的问题,律师建议,由于合法收养关系确已形成,那么男女双方均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可以采取一下两种方式:1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或起诉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变更抚养关系除存在损害未成年女合法权益等情形外合法有效。如果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存在:(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等经法院审理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一般会判决准予。但是结合本案情况,因尚不存在以上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难度比较大。2起诉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抚养费数额。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根据情况另行起诉要求支付、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如果男方不仅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且孩子用于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十分巨大,女方显然无法负担,那么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有给付能力的,一般会支持女方请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甚至会判决男方支付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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