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934
  • 回复2

[六安事儿] 舒城: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拘三次,多次容留吸毒再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2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因吸食毒品三次被行政拘留,可惜男子管某不但不吸取教训,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公诉。2017年1月23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管某至合肥市购买冰毒后,返回入住的舒城县城关镇境内的某假日酒店房间,伙同并容留张某、时某吸食毒品。3月21日,被告人管某在入住的某假日酒店房间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管某购买冰毒后,在其入住的舒城县城关镇境内的“某大酒店”房间,伙同并容留钟某吸食毒品。次日,桂某至该房间吸食毒品。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管某购买冰毒后,在其入住的“某大酒店”房间,伙同并容留钟某、仇某吸食毒品。10月23日,被告人管某在入住的某假日酒店某房间内,伙同并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次日,管某更换至该酒店另一个房间,再次伙同并容留许某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管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再次吸毒,被舒城县公安局巡逻防爆大队民警查获后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管某辩称其没有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经审查:证人目睹杨某在被告人入住的某假日酒店某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杨某亦予自认。二人证词吸食毒品时间、地点、过程一致,且相互印证,予以认定。被告人管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如实交代其在入住的宾馆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方芳 赵婷 六安新闻网)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7-2-2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就要关一辈子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2-28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