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民警在常规检查中,发现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缉查点前方二十米处突然靠边停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对其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驾驶员身上酒气明显,情绪激动,且拒不配合。
来来来……配合……
随后,该驾驶员被现场执勤人员追回,强制带至缉查执勤点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该驾驶员张某某,1983年出生,霍山县诸佛庵镇人。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此次交通违法行为系二次醉酒及驾驶证吊销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霍山大队已对该案件立刑事案件侦查,下一步将对其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