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私家车是越来越多 马路也是越来越宽 但总有一些不文明的行为 让原本宽敞的马路 变得越来越“窄” 比如 最让私家车主诟病的“马路晒场” 在马路上晒粮食 不但影响交通出行 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占道晒粮酿事故
占道晒粮不仅妨碍通行,也易引发交通事故。2015年,裕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占用公共道路晒玉米籽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8月22日下午,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东向西靠右侧行驶时,因轧到朱某晒在公路上的玉米籽后摔倒,致王某及摩托车乘客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六安市中医院治疗,住院10天。王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朱某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明知公路上不允许铺晒玉米籽仍将玉米籽铺晒在公路上,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白天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未能注意安全行驶义务,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同样具有过错。综上,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即原告王某自负50%责任,被告朱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除了马路“晒场” 占道经营的“骑路集” 在马路上随意堆放垃圾 也挤占了车辆的通行空间
更有甚者 私设路障“收费” 村民私设收费站
“师傅,前面合肥那段路在修,开不过去,必须从俺们村道绕过去。你不认识路吧?没事,我给你带过去,不过大热天的,你得给十块钱。”记者搭乘一辆私家车,来到312国道六安市金安区四十铺与合肥市肥西县金桥交界处时,一名50多岁的村妇上前“搭讪”,主动提议有偿带路。旁边还有两个妇女和一个中年男子帮着搭话。
按照她的指点,记者拐上国道南侧一个乡村沙石路。在路过一片树林时,车子被十三四个村民拦下,其中两个村民还拿着两个塑料警示锥站在路中间。随后,两个女子迎上前,口气强硬地说:“路是俺们村民修的,不给十块钱不给过。” 面对记者的质疑,其中一个妇女说:“合肥段在修路,不走这条路就过不去,我们修路花了不少钱,要收钱补回来。”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村民答应来回共收10元。不过,记者从肥西县金桥街道返回时,走了另外一条岔道。没想到,这条岔道上也有一处用大板凳拦着的“收费站”,5个男子坐在路边“守株待兔”。见到车子到来,立刻站起来热情指路,但路过此地至少也得给5元钱。 据悉,去年报道这些村道设“卡”收费,有关部门曾前往查处,但一段时间后,设“卡”收费现象又出现了。
当然 令私家车主厌恶的行为还有不少 好消息是 这些行为即将得到整治
日前,省ZF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损坏、破坏和非法占用、利用公路的突出现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公路范围内有以下9种行为: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三)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 (四)挖砂、采石、取土、制坯、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五)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 (六)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违反了这些规定,需要承担的后果也很严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