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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十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同行唯一成年人被判赔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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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6月18日中午1时左右,陈某(成年人)带侄儿陈乙(化名,未成年人)一起到滨江路玩耍,途中遇到徐某(10岁)。徐某与陈乙认识且关系好。陈乙称自己要去滨江路散步,徐某要求跟随一起去。陈乙和陈某均未拒绝,三人一同前往。随后徐某为捡拾被冲走的鞋子落水,岸边市民跳江营救未果。三天后,徐某浮出江面,已溺亡。2018年9月9日,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获悉,事发后徐某父母向与徐某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陈某主张民事权利,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81913元,经翠屏区、宜宾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承担15%责任,赔偿人民币8728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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