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智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窝藏、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案二审宣判,驳回李智等1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中一名骨干成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对该组织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宣判后,李智等13人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智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为聚敛钱财,纠集多人在六安市区的赌场放高利贷,逐步树立强势地位,至2014年底2015年初,李智先后网罗了上诉人汪硕、张德海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李智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组织,在六安市区及周边一带的赌场继续从事放高利贷活动,至2016年5月,还大肆从事开设赌场活动。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诉人李智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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