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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征地公告又来啦!六安涉及14个乡镇50多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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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17年度第16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299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柏林乡响井村,城关镇古城村、沙埂村、七星村,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阙店乡牛角冲村,晓天镇双河村,万佛湖镇沃孜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7.6808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2017年度第16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柏林乡响井村,城关镇古城村、沙埂村、七星村,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阙店乡牛角冲村,晓天镇双河村,万佛湖镇沃孜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一号地块:柏林乡响井村集体土地0.325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28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81公顷);
二号地块:城关镇古城村、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集体建设用地1.0687公顷;
三号地块:万佛湖镇沃孜村集体土地1.210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262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474公顷);
四号地块:晓天镇双河村集体农用地0.6668公顷;
五号地块:城关镇沙埂村集体土地1.018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98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55公顷);
六号地块:城关镇七星村集体土地3.009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733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2765公顷);
七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建设用地0.1417公顷;
八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建设用地0.1552公顷;
九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建设用地0.084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17年度第17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86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柏林乡大墩村,柏林乡(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城关镇七里村、孔集村、仁和村、七星村、凤池苑社区、码头社区,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北隅村,杭埠镇官圩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40.6791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2017年度第17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柏林乡(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城关镇七里村、孔集村、仁和村、七星村、凤池苑社区、码头社区,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北隅村,杭埠镇官圩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一号地块:城关镇七星村、凤池苑社区集体土地12.805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1.47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84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464公顷);
二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农用地1.6875公顷;
三号地块:柏林乡大墩村、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集体土地3.861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185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6765公顷);
四号地块: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北隅村集体农用地4.6144公顷;
五号地块: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北隅村集体土地1.882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783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0985公顷);
六号地块:城关镇码头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3566公顷;
七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建设用地0.6893公顷;
八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农用地0.8810公顷;
九号地块: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集体土地1.631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509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14公顷);
十号地块: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北隅村、柏林乡(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集体土地4.00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80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917公顷);
十一号地块:城关镇七星村、七里村、仁和村集体土地1.009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50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592公顷);
十二号地块:杭埠镇官圩村集体农用地7.260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18年度第02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87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柏林乡兴和村,桃溪镇(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城关镇高塘村、太平村、七里村、孔集村、仁和村、舒中村、双丰村,千人桥镇鲍桥村,杭埠镇保靖村、胡同村,干汊河镇西宕村、洪宕村,南港镇南港街道,阙店乡牛角冲村,汤池镇沙埂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13.7618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2018年度第02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柏林乡兴和村,桃溪镇(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城关镇高塘村、太平村、七里村、孔集村、仁和村、舒中村、双丰村,千人桥镇鲍桥村,杭埠镇保靖村、胡同村,干汊河镇西宕村、洪宕村,南港镇南港街道,阙店乡牛角冲村,汤池镇沙埂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一号地块:柏林乡兴和村集体土地1.157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14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01公顷);
二号地块:杭埠镇保靖村集体土地0.310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69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419公顷);
三号地块:桃溪镇(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集体农用地0.7661公顷;
四号地块:城关镇高塘村、太平村集体农用地0.7960公顷;
五号地块:千人桥镇鲍桥村集体土地0.325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287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81公顷);
六号地块:城关镇七里村集体农用地0.1632公顷;
七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农用地0.0706公顷;
八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土地0.127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21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57公顷);
九号地块:干汊河镇西宕村集体土地0.197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59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80公顷);
十号地块:干汊河镇西宕村集体农用地0.0776公顷;
十一号地块:城关镇仁和村集体农用地0.0685公顷;
十二号地块:南港镇南港街道集体农用地0.0696公顷;
十三号地块:干汊河镇洪宕村、西宕村集体农用地0.3946公顷;
十四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农用地0.6468公顷;
十五号地块:汤池镇沙埂村集体农用地0.1967公顷;
十六号地块:城关镇双丰村集体建设用地0.1953公顷;
十七号地块:城关镇仁和村集体农用地0.1526公顷;
十八号地块:城关镇七里村集体农用地0.4173公顷;
十九号地块: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集体农用地7.4315公顷;
二十号地块:城关镇高塘村集体农用地0.0785公顷;
二十一号地块:城关镇舒中村集体农用地0.118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586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万佛湖镇汪湾村、白畈村、梅岭村、白鹿村,阙店乡何店村、枫岭村、牛角冲村、湾塘村,汤池镇三江村、铁铺村、黄巢村,高峰乡高峰村、新旗村、青松村、高阳村、百花村、明花村,山七镇双桂村,五显镇大路村、清塘村、景山村、虬冲村、梅山村、罗山村、余畈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69.4799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用于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万佛湖镇汪湾村、白畈村、梅岭村、白鹿村,阙店乡何店村、枫岭村、牛角冲村、湾塘村,汤池镇三江村、铁铺村、黄巢村,高峰乡高峰村、新旗村、青松村、高阳村、百花村、明花村,山七镇双桂村,五显镇大路村、清塘村、景山村、虬冲村、梅山村、罗山村、余畈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一号地块:五显镇罗山村、余畈村集体土地3.139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842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7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291公顷);
二号地块:五显镇余畈村集体农用地0.3306公顷;
三号地块:五显镇余畈村集体农用地1.2918公顷;
四号地块:五显镇罗山村、万佛湖镇汪湾村、白畈村、梅岭村集体土地11.981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91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33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339公顷);
五号地块:万佛湖镇梅岭村集体土地1.642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428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145公顷);
六号地块:万佛湖镇梅岭村集体农用地0.1492公顷;
七号地块:万佛湖镇梅岭村集体农用地0.2429公顷;
八号地块:万佛湖镇白鹿村集体土地2.346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927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190公顷);
九号地块:阙店乡何店村集体土地1.555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362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933公顷);
十号地块:阙店乡枫岭村、何店村、牛角冲村集体土地7.291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88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105公顷);
十一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农用地0.2974公顷;
十二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湾塘村集体土地2.185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182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105公顷);
十三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集体农用地0.2564公顷;
十四号地块:阙店乡牛角冲村、湾塘村集体农用地0.5988公顷;
十五号地块:阙店乡湾塘村集体农用地0.0221公顷;
十六号地块:阙店乡湾塘村集体土地0.428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23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46公顷);
十七号地块:阙店乡湾塘村集体农用地0.5923公顷;
十八号地块:阙店乡湾塘村、汤池镇三江村集体土地4.847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76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824公顷);
十九号地块:汤池镇铁铺村、三江村、黄巢村集体土地4.855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571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844公顷);
二十号地块:高峰乡高峰村集体农用地0.2223公顷;
二十一号地块:高峰乡高峰村集体土地0.621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563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581公顷);
二十二号地块:高峰乡高峰村集体土地1.506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22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96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870公顷);
二十三号地块:高峰乡新旗村集体土地3.182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033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491公顷);
二十四号地块:高峰乡青松村集体土地2.678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51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71公顷);
二十五号地块:高峰乡高阳村、青松村集体土地0.590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533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570公顷);
二十六号地块:高峰乡高阳村、百花村集体土地4.107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628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52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260公顷);
二十七号地块:山七镇双桂村、高峰乡明花村集体土地2.466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33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83公顷);
二十八号地块:五显镇大路村集体土地1.29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838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45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060公顷);
二十九号地块:五显镇梅山村、清塘村、虬冲村、景山村集体土地8.760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8.38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65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13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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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是舒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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