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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男子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小区丁字路口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够,一下冲至陡坡失去控制摔倒丧命。后其家人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宣判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90%。
近日,苏某某及其子女一纸诉状将六安市霍邱县潘集镇人民ZF及潘集镇玉皇村村委会告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苏某某在诉状中称其夫秦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潘集镇某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丁字路口时,由于丁字路西侧陡坡无护栏,秦某某驾驶摩托车驶下陡坡,致秦某某当场死亡,故要求小区建设单位赔偿其损失。
经查明,2018年6月10日16时11分,秦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7mg/100ml)后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霍邱县潘集镇某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T”型路口处时,因对该路面观察不够,致本人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驶下“T”型路西侧斜坡,秦某某当场死亡。
据现场勘测,该“T”型路“一”系由小区外北侧东西水泥路(路面与地面高差约3米)自北向南进入小区形成的长约50米的斜坡路,因斜坡路较陡,在进小区路的两侧,各设有小段护栏,但事故发生处无护栏。
事发小区建设及验收单位系霍邱县潘集镇人民ZF,且小区设计图纸显示“T”型路西侧斜坡原设计系连惯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集镇人民ZF作为该小区建设单位,应对小区的道路及安全通行负责,事发路段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成连惯道路,“T”型路段亦未安装警示标志,根据现场观察,可对公众行车、行走造成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秦某某存在醉酒、无证、未戴头盔、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等多种违法行为,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观察不力,致事故发生,应减轻潘集镇人民ZF赔偿责任的90%。
潘集镇玉皇村村民委员会非该小区建设单位,对该小区不承担管理及维护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霍邱县法院判决霍邱县潘集镇人民ZF赔偿苏某某及其子女各项损失共计30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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