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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都说“百善孝为先”,可六安这位男子的做法却让兄弟姐妹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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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更应义不容辞,然而有些子女却因为赡养父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家住裕安区石板冲乡石湖村的向女士向媒体求助,称:“家里有82岁的老人需要赡养,老人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只有二儿子一直逃避责任,不愿意赡养,为此其他儿女都很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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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向女士补充到:他们家中兄弟姐妹一共有5人,她是老人三媳妇,原本是想着三儿两女轮流照顾年过8旬的老母亲,可是二儿子却一直不负责任,拒绝赡养老母亲,她也是迫于无奈,才会向媒体求助。


       母亲朱正红今年82岁了,由于年纪大了,经常会走丢,所以家里人都特别担心,因为要每天照看,所以身边不能离开人,老二拒绝照顾的话,其他儿女忙不过来,心里也十分不平衡。“要照顾大家一起照顾,我们都说了,要么他给点生活费我们照顾,要么他和我们一起照顾,但是怎么说都没用,老二的态度就很强硬,就是不管了!”向女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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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二儿子赵先生,对他进行了询问,可赵先生却对此进行了反驳,“我也就是随便讲讲,难道真的就不养我母亲了吗?那怎么可能呢!”可是到底该怎么赡养,赵先生却没有给出回复便把电话挂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裕安区石板冲乡石湖村村民委员会,希望村里可以出面调解。可是连续三天,村里都未能和老人二儿子见上一面。“他说他家属最近生病住院了,所以一直也没有能见上面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准备等他回来的时候,兄弟姐妹们坐在一起好好谈谈。”石湖村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


       照顾父母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谐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去创建,只有一家人都能都大大方方,心平气和的在一起沟通,才能共赴美好明天。对于此事,六安新周报也将持续关注。


律师解析:


       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鲍丙虎律师表示,朱正红老人的二儿子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案例中朱正红老人的二儿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首先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沟通协调,若能够妥善处理为宜;若经过沟通协调仍无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通过法院来追索赡养费用,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法院判决后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促使赡养人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保证权利人的权利。


       “希望朱正红老人的问题能够和谐的解决,一家人携手共进美好明天。”鲍丙虎说。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9-2-2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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