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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县民族宗教局原局长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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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利是为人民服务的,有权不能任性,更不能滥用。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将其肩负的职权作为谋财的工具,视党和人民对他的信任为儿戏,这无疑影响了干部群众的关系,降低了政府职能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近日,因滥用职权,六安市金寨县民族宗教局原局长被判刑1年。
    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一案经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金寨县法院原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
    后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金寨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采纳了金寨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任金寨县民族宗教局局长,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任金寨县委统战部副部长、金寨县民族宗教局局长,主管全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施行以后,金寨县民族宗教局无权向未经省级、市级两级宗教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寺庙、道观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4月,以老版、已失效的《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为模版,通过打印店私自套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含正副本)50份及《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含正副本)20份,为未经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鹏程寺、普陀寺、清灵寺等19所非法寺庙、道观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为天王寺、普渡寺等7所非法寺庙、道观发放《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
    同时,被告人张某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件需收费为由,安排县佛教协会会长释某某收取东峰寺、包公寺、三清寺等8座寺庙办证费用共计14.76万元,其中包公寺办证费用3.5万元于立案前已退还;
    以文件形式批复同意迎水寺举办庙会,并安排释宗礼对未办理合法证件的寺庙每年收取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活动经费,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活动经费共计27.63万元。
    上述办证费用及活动经费均未入金寨县佛教协会账目,被告人张某安排由释某某单独保管,直接用于张某任职期间购买新车以及使用车辆的开支等费用。该车于2016年归还金寨县佛教协会。
    在张某任职期间,清灵寺、普渡寺、东峰寺、鹏程寺、银杏寺、迎水寺等非法寺庙应予取缔,未被取缔,且因张某任意放弃监督检查职责,上述非法寺庙未经审批,违规新建、重建或扩建。
    据金寨县九洲测绘有限公司、金寨县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清灵寺占地面积1389平方米、房屋面积666平方米,鹏程寺占地面积1508平方米、房屋面积986平方米,普渡寺占地面积980平方米、房屋面积557平方米,东峰寺占地面积1447平方米、房屋面积583平方米,银杏寺占地面积3588平方米、房屋面积367平方米,迎水寺占地面积2920平方米、房屋面积923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11832平方米、建设房屋面积4082平方米,严重破坏了森林、土地资源。


    另查明:
    被告人张某任职期间,在明知迎水寺系非法寺庙的情况下,仍以县民族宗教局的名义与金寨县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申报,为迎水寺先后两次申请到房屋维修费用共计20万元,后被迎水寺使用。
    被告人张某自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依法不构成坦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应定罪免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做出生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来源:金寨检察)
    让掌权者充分认识到他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重要的。同时,要加强人民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各种职权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接受人民监督、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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