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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警口头警告教育后即放行;我省交警今起推行人性化管理新举措
楚杰 【2007年08月07日】
本报讯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最新推出便民措施新举措,从今天起,我省交警部门将对10种未影响道路通行及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进行调整,这些违法行为将实行口头警告教育后即放行,不会进行罚款或记分处罚。
这十种情况是:
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
速50%以下的;
三、驾驶同一辆机动车24小时内在同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管控路段内连续发生多次超速10%以上、30%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次,其他警告后教育放行;
四、外地(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的;
五、集装箱运输车辆非人为超高的;
六、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七、对抗洪抢险和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八、驾驶拖拉机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道路,经指出后退出的;
九、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赵纪彬 郑敏 本报记者 楚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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