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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小区内车被盗物业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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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3月,孙某将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某安置小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该物业出据了收款收据和车辆出入证;同样,崔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交了费办了证,2010年6月7日凌晨,小区保安告知孙、崔车辆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摩托车被盗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场地,收取的是停车费属全体业主所有,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经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虽然两原告不是该小区业主,但是两原告将车停放在被告的车库内,被告收取了两原告的停车费,颁发了车辆出入证,该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形成了车辆停放保管关系,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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