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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行政长官2017年可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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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长官产生后可普选全部立法会议员


本报今天上午11时综合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
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同时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实行普选的时候,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要经过五个步骤,即要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然后由特区ZF提出法案,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交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张荣顺说,我们完全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问题的时间表给予明确,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我们也完全相信这个目标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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