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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欠条依法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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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某(女)与贾某于1999年结婚。2003年下半年,贾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许某帮他借钱。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许某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3.5万元交给贾某,贾某向许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借许某3.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5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许某和贾某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许某找到贾某要求归还欠款,但遭到贾某拒绝。于是许某向[wiki]法院[/wiki]起诉,要求贾某偿还借款3.5万元。

  庭审中贾某辩称,在出具欠条时自己与许某仍是[wiki]夫妻[/wiki]关系,欠条所指的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时分割清楚,故许某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某和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许某要求贾某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贾某偿还许某欠款3.5万元。

     说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这张3.5万元的欠款正好体现了原被告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这3.5万元应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因此,许某要求贾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 胡杰丰

来源: [wiki]绍兴[/wiki]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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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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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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