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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和斑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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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三开车与李四开车相撞导致张三车辆受损,该事故中李四负全部责任,后李四拒绝赔偿张三车辆损失,张三起诉至[wiki]法院[/wiki]李四被判赔偿张三车辆损失,张三车辆在[wiki]保险[/wiki]公司购买了保险,张三在获得赔偿后又找保险公司索要赔付,问张三可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我个人倾向于可以.因为一个是基于侵权所得的陪付,一个是基于合同所得的陪付,两者不冲突,斑竹有何看法?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所说的,应该可以赔两份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迷糊的是上述分析虽然有道理,但是有点和保险法相冲突,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wiki]保险人[/wiki]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分析的话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张三的车受损后要先到保险公司定车损等级,如果李四赔偿张三车损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定损的金额,那么张三就不能再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赔偿的数额很少,那么张三就可以基于保险合同要求适当的赔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再找李四追偿。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敬请指教!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的观点比较倾向于按照保险法的条款,既在张三获得李四赔偿后视李四的赔偿的程度承担补足差额的部分,同时享有代位求偿权。此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我在帖子里说的重复赔偿的也有一定道理。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的帖子

是啊,实践中的确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既然你能说出“代位求偿权”,看来你也是同行啊。: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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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eierhappy 于 2008-7-2 20:03 发表
是啊,实践中的确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既然你能说出“代位求偿权”,看来你也是同行啊。:pf

呵呵,就是喜欢学习法律而已.................不是同行,但我们应该属于一个系统的吧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8-7-3 10:44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那很好啊,你QQ多少?有空多聊聊。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备注上就有我的QQ啊,你没看见,就在我帖子的下面.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ING!!!: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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