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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信用卡透支7884元 两年后欠款3.5万(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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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年前用[wiki]信用卡[/wiki]透支欠下[wiki]银行[/wiki]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昨日,为了催促王超还款,[wiki]南京[/wiki]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wiki]白下区[/wiki][wiki]法院[/wiki]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记者随后采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她明确表示支持律师的观点,她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法庭辩论 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吓了一跳 成被告才知欠下3.5万

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wiki]2006年[/wiki]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的解释是,不还钱是因为银行没及时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两年里,我没收到银行任何方式的催缴。直到近期,银行提起诉讼,我才得知,欠了银行一笔钱。”而除去没收到银行催缴单这点不谈,王超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当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两年后就变成了欠款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居然能翻5倍?!”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王超吓了一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

唇枪舌[wiki]剑[/wiki] 复利和滞纳金都不该收

昨日庭辩,银行方“义正辞严”,欠债还钱呗。但没想到,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我们认为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wiki]利息[/wiki]7884.05×0.0005×900=3547.82元。”

被告方的诉辩围绕三方面。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wiki]中国[/wiki]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三、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wiki]交流[/wiki]证据,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决。

3大质疑剑指银行行规
质疑一 “滞纳金”银行没资格收


说起来,王超的辩护律师、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和罗利军应该算得上挑战银行“滞纳金”行规的第一人。


昨天下午,罗利军告诉本报记者,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wiki]商业[/wiki]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他甚至认为银行所谓的延期还款要收的“滞纳金”,就成了自说自话。


对此观点,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予以了肯定。她介绍,在以前国有银行一方面是企业,一方面也承担着行政机构的角色,制定了一些部门规则,实际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wiki]自然[/wiki]无法律依据收取。


那么,是否银行只要把“滞纳金”的表述字样改成“违约金”,就可以按原来的标准收取同样的费用呢?罗利军和邱鹭风都认为未必。罗利军说,收“违约金”意味着双方是民事主体,那么是否收、收多少,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而不是现在银行高高在上制定出来一个规定,[wiki]消费[/wiki]者想办卡只好签字同意。邱鹭风则进一步指出,“违约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不赔。而且,赔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而此案中,王超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就是所占用了1万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2年时间无法对此笔款子再放贷创造收益——银行贷款利率,2年期的也不过7.56%一年。
质疑二 存款单利凭啥还款复利


记者了解到,两位律师当庭出示的最高院的批复是最高院批复给[wiki]广东[/wiki]高级人民法院的。在这份法复〔1996〕18号、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里明确:“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wiki]中国人[/wiki]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据此,律师认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具体到王超身上,扣除无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及复利,王超应该还给银行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计3547.82元。此说法也得到了邱鹭风的认可。“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现在,存款是计单利,信用卡欠款,收了高额利息,还要计复利。”罗利军补充说。这条记者也从银行业内人士处得到获证,居民存款,银行都是规定计单利的。


质疑三 [wiki]金融[/wiki]安全不等于保护银行


“一直以来大家都有个错觉,以为保护银行就是保护金融安全。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邱鹭风告诉记者,在[wiki]欧盟[/wiki]、[wiki]美国[/wiki],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她认为,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保护金融安全,应该是让央行建立一个健康合理的银行监管制度。而不是保护银行的具体业务。”邱鹭风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就该判银行败诉。败诉了银行才会反思如何提高经营[wiki]水[/wiki]平,发展商业竞争力,而不是靠高额“利差”和罚息过日子。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xx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pf :pf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银行的许多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是有保护的高利贷!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只是银行系统的霸王条款多,其他还有很多的。比如说[wiki]电[/wiki]信、[wiki]移动[/wiki]、[wiki]保险[/wiki]等等。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才不办那种可以透支卡呢
取是舒服到还时心那个疼啊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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