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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保卫战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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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汪女士和万先生系[wiki]夫妻[/wiki]关系,双方于199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1日购买了位于[wiki]舒城[/wiki]县城关镇[wiki]梅[/wiki][wiki]山[/wiki]装饰城西四09、10、11、12号门面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由于万先生在外面有了[wiki]女人[/wiki],后来不给老婆和孩子生活费,就连孩子上学的费用都不再给,汪女士于2007年5月21日汪女士起诉万先生要求离婚。当法庭调查双方共同财产状况时,令汪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万先生当庭提出09、10号门面房不是他和汪女士财产,原来,万先生在其大哥(舒城县宣传部领导)的帮助下 于2007年5月29日和其嫂子阙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09、10号房屋转让给其嫂子,舒城县房产局在没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为万先生和阙女士签定了《房屋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就为他们办理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汪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和万先生的共同财产,没有自己签字同意房产局为什么就给过户了呢?万先生和阙女士在过户时使用的[wiki]身份证[/wiki]都过期了,符合过户的条件吗?《转让房屋协议》没有自己的签字该协议有效吗?万先生的转让房屋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算不算非法转移财产?要不要受到处罚?
在舒城县官官相互的氛围下,人民[wiki]法院[/wiki]一审判定汪女士败诉,欲哭无泪汪女士决定一定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将财产保卫战进行到底!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汪女士!过期的身份证办理过户是无效的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2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在本案中转让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应当是无效的.建议上诉.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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